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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齊物論》窺管

(五)物無非彼,物無非是
    郭象注:"物皆自是,故無非是;物皆相彼,故無非彼。無非彼,則天下無是矣;無非是,則天下無彼矣。無彼無是,所以玄同也。"
    凡事物自外物觀之,無不爲彼,自本事物觀之,無不爲此。莊子將“彼”、“是”之辯證關係,推向相對主義,其旨欲以明“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是"本不相對待,相通而爲一。此乃其詭論之所由生也。黑格爾《小邏輯》§172:"直接的判斷是關於定在的判斷。""關於定在",即關於具體之特定存在,非關於抽象、不定之對象。某物自視爲"此",外物視之爲"彼",乃自不同觀察角度而言。然此二判斷均爲關於具體、特定對象之判斷也。若言物亦爲此亦爲彼,則非自某一具體觀察角度而言,其觀察角度則既自視亦由外物視,此乃關於抽象、不定對象之綜合判斷也。故"物無非彼,物無非是",各爲具體、直接之判斷;"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則各爲抽象、間接之判斷。莊子故意忽略觀察角度之異,將具體、有條件(觀察角度不同)之"彼"、"此",歪曲爲具體、無條件之"彼"即"此",又以抽象、間接之判斷"是亦彼也,彼亦是也"作結論,牽強附會。雖有辯證思想因素,然終淪爲詭辯矣。莊子所言,既爲下文"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張本,亦爲破《公孫龍子 ·名實論》所載之觀點而發。《名實論》:"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此乃言,彼即彼,此即此;不可以此爲彼,以彼爲此,同時是彼又是此。此乃割斷"彼"、"此"間之聯繫,否認兩者之轉化,故爲絕對主義。莊子言"彼"即"此",兩者同時産生,相通爲一,否認兩者之區別,故爲相對主義。二者趨於兩極,均以詭辯立論。

    (六)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
    “指”、“馬”之釋義,衆說紛紜。成玄英疏:“指,手指也。馬,戲籌也。”聞一多《莊子義疏》:“手指謂之指(實物名稱),名稱亦謂之指(抽象名詞),一名而兼虛實二義。......次馬字謂籌馬之馬,今字或作碼。末馬字謂牛馬之馬,而首馬字則兼此二義之名也。"郭沫若《十批判書·莊子的批判》:"指是宗旨、是觀念;馬是法碼、是符號。"關於莊子發此言之意旨,亦諸說不同。章太炎《齊物論釋》:"指馬之義乃破公孫龍說。"聞一多《莊子義疏》:"舊說此破公孫龍指物之辯,非是。莊子卒前,龍蓋年甫及冠,二人論學之年亦不相及。“指非指“蓋亦惠子歷物之說,莊所破者惠施,非公孫龍也。......公孫龍《白馬論》與此全異,說者以此爲破龍之說,亦非。"關鋒《莊子內篇譯解和批判》:"“以指喻指之非指“,即《公孫龍子·指物論》中的第一句話“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以馬喻馬之非馬“即是公孫龍的“白馬非馬“。......在這裏,他們的分歧不過是公孫龍主離、主分,莊子是主齊、主一而已。"
指馬及彼此、堅白等,均爲當時辯論之重要論題。《公孫龍子》一書中亦反復論及之,可以爲證。“指”,本義爲手指;可通"旨"、"恉",含指認、意指、認識等義。"以指喻指"句,當自認識方面就《公孫龍子·指物論》所載之觀點而言。公孫龍(約前325-前250)之生卒年月,略遲于莊周(約前369-前286),因二者之確切生卒年月已不可考,故其論學之年是否相及亦無從定論。然《公孫龍子》一書所載該學派之觀點,蓋由來已久,非始於龍也。莊子豈得不聞此學派之說耶?聞一多之說不足爲據也。
《指物論》:“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乃言,物(指"爲我之物")無不是人類認識之成果(相當莊子所謂"物謂之而然"),然此與物結合之具體認識(即"物指"),卻不是認識。其意爲,人之認識乃具體、與物相結合之認識,此即"物指",不同於抽象、可"自藏"之認識,即單純之"指"。故曰:"指非非指也,指與物非指也。"不是說認識不是認識,而是說認識與物的結合,不是認識。此即"以指喻(說明)指(即“物指“)之非指"。此乃以絕對主義之方法,割斷具體與抽象之聯繫,止承認抽象性,不承認具體性,否認具體之中有抽象。公孫龍學派主"離",將具體認識(物指)自抽象認識(指)中分離出,加以否定,然尚未否定抽象認識,尚承認"指"之存在,當屬間接不可知論。莊子以相對主義方法,割斷相對與絕對之聯繫,片面無限誇大認識之相對性,否認相對之中有絕對,認爲認識(指)即等同於無認識(非指)。此即"以非指(無認識)喻指(物指)之非指"。莊子主"合(齊一)",將認識和無認識混爲一談,對認識本身全盤否定,根本不承認"指"之存在。莊子曰:"故知止其所不知,至矣。"又?柙⒀匀宋锿跄咧谠唬?quot;庸詎知吾所謂知之,非不知邪?庸詎知吾所謂不知之,非知邪?"此當屬直接不可知論。公孫龍之間接不可知論不若莊子之直接不可知論來得爽利,故莊子曰"不若"。"以馬喻馬"句,當自認識對象方面就《公孫龍子·白馬論》所載之觀點而言。《白馬論》:"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白者非馬也。白馬者,馬與白也。......故曰“白馬非馬“也。"此乃言,帶有其他屬性(如毛色等)之具體、個別之馬,非抽象、一般之馬。此即"以馬喻馬(具體、個別之馬)之非馬"。此乃以絕對主義之方法,割裂具體與抽象、個別與一般之聯繫,止承認抽象而不承認具體,止承認一般而不承認個別,否認具體之中有抽象,個別之中有一般。公孫龍學派主"離",將具體、個別之馬自抽象、一般之馬中分離出,加以否定,然尚未否定抽象、一般之馬,乃過分誇大事物差別性,不見概念反映事物之具體同一性,當屬形而上學之詭辯。莊子以相對主義之方法,片面無限誇大事物性質之相對性,否認事物性質之確定規定性,泯滅事物間之界限,認爲"馬"與"非馬"(馬以外一切事物)無異,"馬"本無所謂"馬&q uot;、等同于"非馬"。此即"以非馬(本來無所謂馬)喻馬(具體、個別之馬)之非馬"。莊子主"合",認爲物性本齊,將"馬"與"非馬"混爲一談,從而將具體、個別之馬與抽象、一般之馬全盤否定,無限誇大事物之同一性,徹底取消事物間之差別。又進而否定"有物",曰:"有以爲未始有物者,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認爲"物"乃幻像耳,"未知有“無“之果孰“有“孰“無“也?"  當屬虛無本體論。惠施學派主張"合同異",莊、惠同主"合",二者之相對主義當有相通之處。《徐無鬼》"運斤成風"一節中,莊子歎曰:"自夫子(按:指惠施)之死也,吾無以爲質矣,吾無與言之矣。"莊子將惠子引爲知音,此或亦原因之一。"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則當總括言認識本無所謂認識,萬物本無所謂萬物。認識不存在,一切順應自然之"道","寓諸庸","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天地自然之"道"即爲認識,此乃無認識之至高境界。故曰"天地一指也"。萬物本無區別,無彼此,天然均齊,"未始有封",渾渾沌沌," ;道通爲一"。萬物與馬一樣,乃幻像耳。故曰"萬物一馬也。"至此,莊子已闡明認識(指)與認識對象(馬、萬物)之虛幻本質矣。此乃爲下文考察認識如何與"自在之物"(無、一)本體結合而産生無盡"爲我之物"之過程張本。王先謙《莊子集解》:"爲下文“物謂之而然“立一影子。"是也;然非止於此也。參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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