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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探讨 |
其他调整分录基本不变。 二、关于“其他应收款”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其核算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应收的各种押金等;其二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如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对于这些内容,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讲的比较含糊。 在实际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针对不同的内容,做出不同的处理。但是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可以将“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的有关内容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三、关于“其他应付款”帐户内容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应付款”帐户主要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的押金等。“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内容比较复杂,但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可能是与经营活动有关,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的各种押金等;其二可能是类视于借款性质的款项。这样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将第一种情况列入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对于第二情况可以 将其列入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对于住房周转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住房周转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其他长期负债,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全额作为筹资活动反映;另一种认为,应依据准则关于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对住房周转金构成进行分析,该列入哪个项目就列入哪个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有关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量,按以下方法归类和反映: (1)除处置职工住房收到的现金外,所有增加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入,均在筹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除购建职工住房外,所有减少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出,均在筹资活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余”项目反映。 (2)处置和购建职工住房的现金流量,在投资活动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固定资产盘亏、盘盈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列示的问题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盘盈与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都是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反映,但固定资产盘亏、盘盈不影响现金流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时应作调整,目前公布的现金流量表中没有相应的项目。有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时,应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下面增加一个行次:“加: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科学。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比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项目的处理方法,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其他”项目中反映。 五、关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问题 在《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对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如何列示,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银行存款利息的性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本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处理: 1、如果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是属于流动资金所衍生的,并且数额不大,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可以直接冲减银行借款利息,即作为现金流量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减项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