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技术难题
农民工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有直接关系。而深层次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而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进程较慢导致统筹层次低和服务水平差,特别是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目前,即使是在同一个县或市的范围内,也由于外来农民工暂时失业或者频繁变动工作,使社会保障部门面对烦琐的手续而疲于应付。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对接,外来的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没有建立,这样一旦他们离开所工作的城市,其参加保险的个人账户便无法转回原籍,于是理性的选择就是退保,就是退回原来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然而,这种退保行为,无论是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是对城镇化的推进,都是最不利的因素。
5.社保立法不健全,缺乏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尤其是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严重滞后。(1)自1998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加以规定。(2)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作法也各不一样,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有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3)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企事业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性原则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企事业单位如约履行。(4)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民法》、《刑法》、《劳动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来支持农民工社会保障法的建立。
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还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等等。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社会的中低层职业,又面临较大的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3不利于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平等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4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违背了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建立与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对策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往返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因为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改革户籍制度,彻底拆除分隔地区和城乡的围墙,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