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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法律法规来支撑。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而且地区不同,内容亦有所不同。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
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能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水平,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必须体现政府的财政责任,因为国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中解决。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各省(市)可自行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现行个人账户提供配套资金的比例和数额。从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集体也应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补助是不成问题的;而对于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乡镇企业又少的地区,集体补助还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多方筹资,尽力扶持。最后,针对农户缴费难的问题,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
2.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建立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第二,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地区,可以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第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自1992年起试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其属于完全个人账户和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统筹,实质上成了一种自愿参加的储蓄,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也失去了对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第四,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城市化的进程意味着农业人口将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人口,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或其它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因此,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设计互相衔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