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有些农村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 .73%,浙江达到了10 .51%,山东达到了9 .15%,北京达到了8. 35%(《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4)。土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削弱。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为契机,对建立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为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了大好机会。今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3].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与此同时,以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失地农民就业面临很多的困难
在许多地方,征地难,难就难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说到底,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总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时,这些农民贡献出自己的土地,成为都市里新的一员,自己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难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征地补偿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医疗所需要的费用。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其原来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却并没有真正拥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们知识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就当前的就业形势———大批下岗工人处于待业中,很多手持大学文凭的大学生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村民们又没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脏、累的活,因而,要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村民们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建立低水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仍然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国。因而国家为如此众多的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负担极重。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