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受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性瓶颈约束,同时伴随着中国的不完全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等外生性因素的冲击。由此可得出结论: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具有内生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在这一过程中,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以及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关键词]农村家庭 养老模式 制度性瓶颈 外生性冲击 不可持续性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得以绵延千载,应该说是有其合理的一面。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模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被抽去,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地冲击,从而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
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制度性瓶颈
1.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长期存在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国走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其结果,不仅过多地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的发展后劲;而且导致了延续至今的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199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 .2倍,1995年为2. 71倍,2004年达到3. 21倍,可以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在波动中呈现扩大趋势。
(2)对于转移性支付而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向城市倾斜。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居民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投资也有大幅度增长,而县以下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却增长缓慢,直接关系到周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投资也增长缓慢,大多依靠农村自身的积累和集资。这一情况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3)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城乡社会保障投入差别过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一方面,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另一方面,中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也由此丧失,农民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困境。农民的收入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保障问题上出现了后退。
2.户籍制度不可跨越
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围绕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形成的。根据这种发展战略格局,195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同时通过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安排,确定了全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从此形成了几乎延续至今、阻碍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框架。这种安排把劳动力的配置,按照地域、产业、所有制等分类,人为的画地为牢,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成为不合法的现象。在户籍制度不可跨越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受阻。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效地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在部门间、地域间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农民即使在城里有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也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和户籍。这种状态没有达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预期,从而使农村劳动生产率无法根本提高。与户籍制度配套的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体制诸如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相应的建立了起来,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