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国农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赖于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度上的家庭养老制度。然而,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非农化的要求。
(1)土地产权结构不合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安排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吃饭为主要目标,主要体现制度的公平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土地承包权的短暂性、临时性与土地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的矛盾无法解决,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等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的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近几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40%以上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农民单纯依靠土地收入的状况递减。
(2)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尚不够充分和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导致农民利益的流失和保障权益的损伤:一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集体经济组织经常利用自身特权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频繁调整土地承包规模和期限;二是农民承包土地所交费用繁多,农民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三是存在侵占农民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只是象征性地补偿给农民青苗损失费和一点安置费,与土地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在上述的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必然会导致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和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将会趋于下降;土地经营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趋于减少。从而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农民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将趋于增加。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大的变动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由于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粮食属于非耐存品,不能用于进行生命周期的资源长期分配,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储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资源代际交换机制,是一种家庭代际间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1]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普遍推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了挑战。家庭养老方式正逐渐走到尽头。
实行计划生育后,中国农村的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农村血缘关系的家庭规模正在迅速萎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减少,核心小家庭增多。家庭规模从1973年开始逐渐缩小,家庭户的平均人数由1973年的4. 81人,降到1982年的4 .51人,1990年又下降到3. 97人。2002年家庭规模为3. 39人(见表1)。29年减少了1. 42人,下降了29. 52%.
表1 1971~2002年平均家庭户规模单位:人/户
年份
1971
1982
1990
1997
2002
家庭规模
4. 81
4. 51
3. 97
3. 64
3. 39
从城乡差别来看,2002年,我国城市家庭规模为3人,镇为3 25人,乡村为3 62人,与1982年相比,城镇家庭减少0 87人,乡村家庭减少0 95人,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幅度大于城镇。
我国大部分农村形成了“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对中年夫妇不仅要为未成年的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还要供养四位老人,家庭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同时从长久来看也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是难以承受的。
二、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外在冲击
未来几十年将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变革的时期,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城乡迁移、核心家庭的出现及产业结构调整,将引发家庭照料提供者的减少,家庭对老年人保障的能力与愿望的减弱,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其必然向社会化养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