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 .2亩,仅是1952年的42%.劳均耕地面积为0 .29公顷,这一面积仅为法国的1 .7%,耕地资源极其匮乏的日本劳均耕地面积也是中国的3~4倍。据国家土地局调查汇总,在1990~1994年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面积940万亩,其中,人为减少约为400万亩,我国可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资源约为10 .6亿亩,其中可开发成耕地的仅为1. 94亿亩。所以,基于土地基础上的家庭养老将越来越困难。
4.中国农业作为国际化背景下的弱质产业,目前尚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农业国际化的需求,其必然影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在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作为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和效益的取得,不仅受自然资源的约束,还受市场需求的约束。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成本增长的势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成本纯收益率越来越低。农业本身就是弱质产业,在这种双重条件的约束下,它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不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无法满足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机制不配套、不完善,使既有的农业扶持制度无法适应农业市场化,也无法适应加入WTO后农业国际化的需求。这样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必然降低。
三、结论: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受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性瓶颈约束,同时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国际化等外生性因素的冲击,由此得出结论:中国的农村养老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面临着向社会化方向的变革。面对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与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土地和家庭养老方式,国家应该用各种行政法规做出有计划的养老保障,使养老的功能逐渐从农村家庭向社会特别是政府转移,最后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统一制度。
由于单纯依靠农业自身完成农民养老在当今的中国已经失去了经济基础,所以必须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以国家财政实施农村养老,当然,短时间内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起社会养老代替家庭养老的制度,在时机和条件上还不成熟。因而我们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保障为基础的同时, 还要积极探讨在家庭养老保障和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过渡性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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