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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校园生死协议践踏法治精神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特约评论员 杨涛  据《中国青年报》4月17日报道,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前不久要求学生们签了一份“生死协议”。 协议书称,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现九种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纷纷质问说:“学校可以用很多告诫方法,为什么非用这种方式来告诫我们?”  我们理解学校想防范风险的心情,不过,哪些情形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形下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根据民法的原理,涉及到人身伤害和生命安全的事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责任,只能适用法律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即使签订了所谓的“生死协议”,实际上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近年来,一些学校热衷于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生死协议”,如2003 年南京师范大学和46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签订的《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中,就波及所谓“生死条款”。我以为,一些学校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做法最大的危害是对法治精神的粗暴践踏。  首先是对程序正义的精神的践踏。在民事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并且要遵循自愿的原则。然而,学校在签订所谓的“生死协议”过程中,往往利用自身的知识与地位上的优势,胁迫或者利用学生及家长对法律的误解来签订协议。  这种签订“生死协议”的做法更是对守法的精神践踏。波及到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情,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因此,学校无权签订所谓的“生死协议”。我们看到,一些学校签订的所谓“生死协议”中,许多内容或是与法律、法规直接相违背,或是规避法律、法规。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是不遵守法律的体现。而事实上,一些学校在学生发生事故后,往往就利用学生、家长不懂法律,拿出 “生死协议”这样的鸡毛当令箭,硬是不给予赔偿,这就更是对守法精神的践踏。  在我们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今天,学校更是应当将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放在第一位,而教育的最重要原则就是“言传身教”。因此,学校强迫学生签订“生死协议”最大危害还不在于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学生毕竟可以通过诉讼来否定协议的效力),而是在于对于法治精神的破坏,它以行动来教育学生不守法。如此,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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